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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开庭审理

福建之窗   www.fujian-window.com   2008-05-08



  5年前,薛先生等3名购房者因对开发商擅自更改原规划设计不满,不肯重签合同,开发商视为他们放弃购房。双方为此打官司至今。该案被省消委会评为2004年度我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一、也是省消委会律师团今年成立以来支持起诉的第一起消费者维权案。昨天上午,这起案件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

  擅改规划图 开发商成被告

  2003年7月,薛先生等人预交部分房款,与原开发商荣王公司(现为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选型协议》和《商品买卖合同》,购买三明“荣王新村”别墅(现为宏宇花园)。合同约定当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到期仍未交房。

  2004年1月中旬,荣王公司在即将转让给展源公司的情况下,以已经办好预售许可证及转让后可能会提价为由,通知第一批购房户重新签合同,但只有部分业主重签,交房日期被推延至2004年6月15日。开发商把第一期别墅小区增加幢数的平面图作了调整更换,同时把原来草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销毁。薛先生等人担心造成新的违约,故拒签。

  原荣王公司与三明市展源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展源公司打算将原先设计的别墅进行改建、扩建。

  2005年,薛先生等购房者先后向三明梅列区人民法院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请求继续履行《荣王新村住宅选型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展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和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违约责任等。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荣王新村住宅选型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独立于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违约方承担的是如何退还选型押金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均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薛先生等3名购房者申诉,福建省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福建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为此启动了再审程序。

  开发商是否违约?

  7日的庭审过程中,薛先生等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双方草签购房合同时擅自更改原先的规划,增加两幢别墅,减少室外绿地面积,改变化粪池位置等,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展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所建的“荣王新村”别墅通过了市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的审批,并顺利通过规划、城管、质检、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众多部门的验收,验收的结论均为合格,可见其建设符合规划,不存在擅自改变设计等问题。薛先生等人原先认购的商品房,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都与草签的合同及附件相符,无法证明该公司有违约行为。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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