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某等5人经事先分工,由一人骑摩托车,一人在车后座伺机抢夺路人脖子上的项链,另外两人则开小汽车为他们掩护。他们以此方式,在福州仓山、福清等地先后作案7起,抢夺所得六万余元。在其中一次“飞车”抢夺中,他们还致使被害人轻微伤。日前,马尾法院以犯抢夺罪,一审判决王某等5人5至13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