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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员工流失竟以拖欠工资方式挽留

福建之窗   www.fujian-window.com   2008-07-01



  位于晋安区新店镇的鼎越钢构因自身原因停产。为了防止在岗工人流失,鼎越钢构以拖欠工资的方式来挽留工人。许多工人对于鼎越钢构的做法表示不满。晋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鼎越钢构的做法欠妥,工人们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据一位来自重庆的工人介绍,他于2008年初到鼎越钢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他到鼎越钢构后,多次向厂方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方总是口头答应却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5月31日,他接到厂方通知称,因被电业部门停止供电,鼎越钢构暂时停止生产。至于何时开工,厂方也没有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工厂停产后,工人们就在家待业,厂方每个月仅给工人们发放一些生活费。每月20日是鼎越钢构约定发放工资的时间。6月20日,工人们前去鼎越钢构要求发放5月份工资,厂方称将在一周后发放。到了6月29日,工人们仍未能领到5月份的工资。据这位工人介绍,约有20多位工人被不同程度地拖欠工资。

  29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电话联系了鼎越钢构负责人吴先生。吴先生告诉记者,因生产需要,鼎越钢构需要增容变压器。鼎越钢构在5月30日被电业部门停止供电,此后就一直没有继续投入生产。为了防止在岗工人流失,鼎越钢构暂缓发放5月份工资。在停产期间,鼎越钢构也给工人们发放一些生活费。

  吴先生向记者证实,鼎越钢构没有与工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双方有签订内部协议。他同时证实,鼎越钢构目前的照明用电是从附近一单位临时转供电。

  晋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必须在当事双方约定的当日按时足额发放给工人。如果超过约定时间仍未发放工资,则属于拖欠工资行为。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鼎越钢构以拖欠工资方式来防止工人外流的做法欠妥。用人单位在临时停产期间如须挽留工人,应事先征得工人同意后,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同时,用人单位还须按福州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工资,以保证工人正常生活。

  记者也就鼎越钢构转供电行为咨询了福州市电业局。客服工作人员表示,鼎越钢构私自转供电属于违法行为,电业部门将派工作人员前去查处。

  (福州晚报记者 叶繁)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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