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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 狗咬人致残 饲养人赔偿

福建之窗   www.fujian-window.com   2008-05-06



  因饲养动物致人伤残,饲养人须担当赔偿责任。4月30日,一起因狗咬人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长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张甲到自留山上摘菠萝,路过张乙养猪场时,被张乙饲养的狗咬伤。张甲即前往张丙开办的卫生所就诊,注射第一针某生物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有效期至2007年5月17日)。次日,张甲丈夫根据张丙嘱咐,到某防疫站购买与其已注射的同批号同剂型人用狂犬疫苗一份,存放在张丙卫生所冰箱里,按时接受疫苗注射。同月27日下午,张甲开始感觉双下肢麻木,进而出现腰背部疼痛和进行性排尿困难,遂于29日到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5日,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0865.2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3470元。

  张甲伤情在诉讼中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残废。张甲诉请求张乙、张丙、防疫站、生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因分别与张丙、防疫站、生物公司达成和解而撤回对其起诉,诉请张乙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张乙对其饲养的狗致张甲损害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甲受伤后曾接受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伤情进行性加重,后瘫痪。张乙饲养的狗咬伤张甲是该事件的起因,与其瘫痪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5%的责任。遂判决张乙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83461.5元。



[来源:漳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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