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恋爱后没有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为彩礼归属问题闹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将彩礼归还给男方。
2007年6月,原告杨某与被告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互有好感,按当地习惯,双方就缔结婚姻一事达成协议,于家开出彩礼单一份。同年12月,杨某母亲带着于某到县城购买了金项链、金吊坠、金耳环、金手镯,花费一万一千余元,原告母亲当场将黄金首饰及购物发票交给于某。此后杨某多次邀请于某领取结婚证,于某均未前往,最后于某以双方不适合结婚为由提出分手,但拒绝交还黄金首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顺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进而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黄金首饰,双方为此构成婚约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分手告终。现原告杨某要求被告于某返还彩礼,被告于某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某将黄金首饰返还给原告杨某。
承办法官解释说,在男女双方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大小,均属表情达意的礼尚往来,是一种互赠行为,而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是合法的,不予退还的。但在订立婚约时所承诺给付的彩礼,则应区别处理。民间彩礼的赠与是迫于当地习俗习惯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则赠与彩礼的实质条件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应该返还。
(福州新闻网通讯员 雷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