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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 带薪休假办法施行

福建之窗   www.fujian-window.com   2008-05-13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08)63号)文件,就《通知》中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

  一、满工作年限人员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前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

  二、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例外,如工作原因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三、应休不能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可享受日工资额3倍的补偿金(扣除原工资发放外,应补发2倍的日工资额),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烽的5%。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以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乘以12(含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261天。

  四、新录聘用或调入工作人员的休假计算。当年各单位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新参加工作人员,当年度不能享受年休假,其中1至11月入伍的人员,次年享受年休假待遇,12月份入伍的人员,第三年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工作人员参加组织的休假活动时间、参加在职学历等教育脱产面授的时间,均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超过休假活动的时间计为下一年的年休假时间,超过面授时间的天数,经单位同意批准后可不计为事假。

  六、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的审批程序。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部门汇兑,报单位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确定。按照工资基金的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随带《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情况表》以及领导签署情况交审批部门存档。(林文家)



[来源:湄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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