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了,公司法人代表拒不执行,结果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拘役二个月。这也是厦门市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去年,福州中院受理了福建某钢业集团(下称钢业集团)与厦门市集美某铸钢厂(下称铸钢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定铸钢厂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铸钢厂一直未履行判决。
2006年3月13日,钢业集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16日,福州中院送达执行通知书。
3月23日,福州中院执行人员到铸钢厂强制执行时,发现查封的封条已被毁损,立即裁定对诉讼保全时被查封的74箱钢砂进行扣押、异地封存。铸钢厂老板郑某的妻子等人阻挠法院执行,将工厂大门加锁,阻止执行人员及车辆进出。
此后,郑某还拒收法院传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2007年5月15日,福州中院对原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先后两次到铸钢厂提取钢砂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所两次出具的鉴定报告均表明,“该批钢砂半成品材质涉及专利说明书第1、2、3条相关内容”。
2007年6月2日,民警在郑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警方立案侦查后,郑某于6月15日汇款31万元进入福州中院账户。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报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小茉